自学考试简介
自学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自考或高教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历史沿革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2010年5月8日在武汉举行的湖北省第三届自考校园文化节上,这位负责人在开幕式讲话中介绍说,自学考试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中国自学考试目前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业绩:全国累计共有2.1亿人次参加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累计报考5420万人,毕业学生920万人;非学历教育累计报考2900万人次,约1000万人获得各种非学历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考生按照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学业、经思想品德鉴定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目前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军队)均已开考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论文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我国的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几种形式。参加高考或成人高考、成绩优秀的,可取得进入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而参加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不需要通过入学考试,考生可自主选择专业报名参加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全部课程合格者、经过思想鉴定,即可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自考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想报考独立本科段的,须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自考毕业证书自2001年6月起全国已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度。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认证服务。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规的形式,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中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2.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3.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4.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中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任务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二)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